一、業主與內蒙古物業公司不是“主仆”關系:不少人對物業管理存在認識上的誤區:有的認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之間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;有的則認為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是“主人”與“仆人”之間的關系。這些誤解導致物業管理工作難于開展。其實,在物業管理工作中,物業管理企業受托對物業實施管理;給業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務,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一簽訂,雙方就是平等的合同約定關系,沒有主次之分。
二、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不是“冤家”當前一些現象,使人產生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是一對“冤家”的錯覺。其實,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應是良友,在日常工作中出現矛盾,應本著互諒互助,雙方受益的原則進行解決。業主委員會不要輕易炒物業管理公司,物業管理公司也應更好地改進服務。
三、物業管理企業不能“包打天下”物業管理企業為更大程度地方便廣大業主和使用人的生活,把牽涉到居家生活的多項工作統一管理。如此做法使業主和使用人產生錯覺,以為交納了物業管理服務費,不論家庭、鄰里、周邊的關系等,都是物業管理企業的職責,要物業管理企業“包打天下”。實際上,物業管理企業終歸是企業,職責是以合同的形式約定的。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務必明確這一點。
四、對物業管理的咨詢不是對物業管理的投訴;有關部門把消費者對物業管理的咨詢也當作“投訴”,導致物業管理誤被列為當前消費投訴的熱點之一。從物業管理協會接受有關咨詢投訴的情況來看,僅一年,接受信(電)訪逾千起,其中配套不齊全、規劃不到位、質量問題等所占比例較大,實屬對物業管理企業不作為的有效投訴寥寥無幾。不少信訪、來訪者由于對物業管理工作的不了解,怒氣沖沖地“投訴”,經工作人員解釋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,信訪者是憤怒而來,高興而歸。接受和記錄投訴的人員,應增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了解,才能區分是咨詢還是投訴,投訴的內容是物業管理企業的不作為還是其它原因。這樣,才能引導行業的發展。
五、享受物業管理服務不是“免費的午餐”不少人習慣于過去住房的福利型政策,對物業管理“誰受益,誰付款”原則不理解,甚至持抵觸態度,拒交管理服務費。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!業主在享受物業管理提供服務的同時,賦有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、維護物業完好的義務。個別業主、使用人不交管理費,侵害了其他業主、使用人的利益,影響物業管理的服務質量。
六、物業管理服務費不是越低越好:在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中,招標單位往往是越便宜越好,招標的宗旨是“價低者贏”,而一些物業管理公司為了增大樓盤的面積,盲目地迎合這種心理,更加深了這種誤導。物業管理公司作為企業,給物業實施化管理,為業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務,需要成本的投入,而且物業管理與其他商品不一樣,它是“量入為出”。很多物業管理服務費低廉的物業區域,因費用入不敷出而使物業管理工作不能盡如人意。相反地,優質優價物業區域的舒適環境,總是讓人覺得物有所值。
七、內蒙古物業公司物業管理治安防范服務不是“保鏢”服務:在物業管理實踐中,人們誤以為:交了物業管理的治安防范費,物業管理公司就要提供保鏢服務,在小區內發生的治安總是一概要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。其實,物業管理公司給住戶、使用人提供的是安全防范服務,向住戶、使用人收取的只是相應的安全防范服務費,而不是保鏢服務費。因此,若在小區內發生財物被盜等治安案件時,應當分清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: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已經按照服務承諾,落實相應的防范措施,責任不在物業管理公司;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按照服務承諾落實相應的防范措施的話,那么,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。但無論是哪種情況,物業管理公司都有協助公安部門加強防范的義務。因此,住戶、使用人并不能認為交了安全防范服務的費用,就可以高枕無憂而放松安全的警惕性。相反,應以積極的態度做好個人和家庭的安全措施,防患于未然。
八、物業管理企業不是水電供應商:由于歷史的原因,物業管理企業一直為水電等公用事業部門充當“二傳手”,無償向業主、使用人代收水、電費用,甚至承擔因業主、使用人拒交水電費而帶來的經濟風險,導致物業管理企業“賠了夫人又折兵”。水電等公用事業部門,往往拿著委托收繳費用的合同要求物業管理企業簽署。毫不夸張地說,合同簽署之時,就是該物業管理企業經濟開始損失之日。因為,這些“合同”,只有物業管理企業代水電部門收費的職責和義務,卻找不到物業管理企業從中應有的權利與權益。
九、物業管理企業不是任人宰割的“羔羊”一些部門往往把物業管理企業看成是待宰的“羔羊”,人為導致物業管理企業負擔重重。如某新小區建筑面積23000平方米,每月每平方米管理服務費0.4元,就算百分百入住,每月可收服務費9200元,保安5人,保潔2人,經理1人,水電1人,均每月費用1350元,這樣,物業管理公司每月都在虧本經營。還有的街道要物業管理公司籌劃人口普查費用,如此等等,物業管理服務費難以達到“以區養區”的目的。
十、物業管理區域不是物業管理公司的“自留地”物業管理企業中,有個別物業管理企業因缺乏有效學習而沉醉在理所當然的“管理者”角色里,誤以為物業管理區域是自己的“自留地”,沒有從廣大業主、使用人的利益出發,內蒙古物業公司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,成為物業管理行業規范化發展的“害群之馬”。